球墨井蓋破裂、大雨內澇、路面塌陷、氣體泄漏爆炸,一次次事故拷問著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;20多種管線,30 多個職能和權屬部門,依然現(xiàn)狀不明、“家底”不清。如何保證城市地下“生命線”的安全暢通?近日公布的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》,針對上述問題,開出藥方。(6月15日《長沙晚報》)
從“城市看?!钡健榜R路拉鏈”,從“路面塌陷”到“氣體爆炸”,馬路上的風險似乎無處不在,其始作俑者當屬于城市“看不見的良心”——埋于地下的管網。然而,偌大的城市空間內,地下管網可謂“九龍治水”,涉及20余種管線,30多個管理部門。面對這個城市短板和安全隱患,制度構建和頂層設計再度發(fā)力,可謂正逢其時。
破解多頭管理、理清模糊家底、杜絕馬路拉鏈、扭轉重建輕養(yǎng),新規(guī)為此對癥下藥,都提出了解決的辦法。不過,能否落實卻取決于責任是否得到明確,問責機制是否有效。若有禁項無罰責,有要求無考核,有任務無檢驗,那么5年內完成城市地下老舊管網改造,其成效就難言樂觀。
規(guī)定若不能得到落實,就難免會成為擺設,甚至成為對現(xiàn)實的諷喻。以防止馬路拉鏈為例,1996年實施的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第33條規(guī)定,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;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,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。然而條例歸條例,某些地段反復開挖的新聞卻屢見不鮮。
據全國工商聯(lián)環(huán)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透露,日前他在一個沿海地區(qū)經濟發(fā)達城市調研時,“市長說,地下鋪了管網,把幾百億埋在地下,老百姓也看不見,我怎么能干這個事兒呢!”由此可見,地方能否積極改造地下管網,究其根本,還在于地方官員的政績選項是“重里子”還是“重面子”的問題。如果“市長”們的觀念不扭轉過來,10年內建成較完善地下管線體系的時間表就會打個大問號。
與此同時,解決責任問題當屬制度構建的核心,也是管網改造能否落實的關鍵。一方面,要真正改變時下的政績考核辦法,將地下管網改造工程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;另一方面,應當實現(xiàn)嚴格的問責機制,對于未能完成改造任務和違反相關操作規(guī)范的人,從嚴給予處罰,讓不作為和亂作為者付出代價。同時,在制度設計上,應從重視城市的科學規(guī)劃、改變官員以gdp為主導的政績考核體系、聽取公眾意見等入手,特別要注重建立健全審批和監(jiān)督機制及質量問責機制,以此倒逼各項制度的落實。
從“城市看?!钡健榜R路拉鏈”,從“路面塌陷”到“氣體爆炸”,馬路上的風險似乎無處不在,其始作俑者當屬于城市“看不見的良心”——埋于地下的管網。然而,偌大的城市空間內,地下管網可謂“九龍治水”,涉及20余種管線,30多個管理部門。面對這個城市短板和安全隱患,制度構建和頂層設計再度發(fā)力,可謂正逢其時。
破解多頭管理、理清模糊家底、杜絕馬路拉鏈、扭轉重建輕養(yǎng),新規(guī)為此對癥下藥,都提出了解決的辦法。不過,能否落實卻取決于責任是否得到明確,問責機制是否有效。若有禁項無罰責,有要求無考核,有任務無檢驗,那么5年內完成城市地下老舊管網改造,其成效就難言樂觀。
規(guī)定若不能得到落實,就難免會成為擺設,甚至成為對現(xiàn)實的諷喻。以防止馬路拉鏈為例,1996年實施的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第33條規(guī)定,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;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,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。然而條例歸條例,某些地段反復開挖的新聞卻屢見不鮮。
據全國工商聯(lián)環(huán)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透露,日前他在一個沿海地區(qū)經濟發(fā)達城市調研時,“市長說,地下鋪了管網,把幾百億埋在地下,老百姓也看不見,我怎么能干這個事兒呢!”由此可見,地方能否積極改造地下管網,究其根本,還在于地方官員的政績選項是“重里子”還是“重面子”的問題。如果“市長”們的觀念不扭轉過來,10年內建成較完善地下管線體系的時間表就會打個大問號。
與此同時,解決責任問題當屬制度構建的核心,也是管網改造能否落實的關鍵。一方面,要真正改變時下的政績考核辦法,將地下管網改造工程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;另一方面,應當實現(xiàn)嚴格的問責機制,對于未能完成改造任務和違反相關操作規(guī)范的人,從嚴給予處罰,讓不作為和亂作為者付出代價。同時,在制度設計上,應從重視城市的科學規(guī)劃、改變官員以gdp為主導的政績考核體系、聽取公眾意見等入手,特別要注重建立健全審批和監(jiān)督機制及質量問責機制,以此倒逼各項制度的落實。